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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外资主体资格证明互认”之您问我答

发布时间:2024-05-02 作者: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问:近期北京发出了京津冀首张外资主体资格证明互认营业执照,请问“外资主体资格证明互认”是指什么?

  答:展开来讲,就是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京津冀三地互认互通。也就是说,在京津冀任一市场监管登记机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完成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核验的,该外国投资者再向其他两地投资的,只要提供由已设企业登记机关档案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就能实现“一次认证,三地通用”,三地互认机制,使外资准入的时间更短、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问:“外资主体资格证明互认”机制适用哪些投资主体呢?

  答:适用于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也同样适用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京津冀三地互认机制。

  问:“外资主体资格证明互认”机制除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可享受外,还可以适用哪些登记情形呢?

  答:京津冀三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股东变更及外资并购时,也可适用“外资主体资格证明互认”机制,支持三地文件互通互认,为外资企业发展提供持续便利。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404/t20240428_3644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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