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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买家电要及时试用,约定三包起算日

发布时间:2023-10-23 作者: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件简介】

  近日,金华永康市消费者王某反映:

  去年6月26日,他在当地某商场,花16999元钱,定购了一台新冰箱。

  同年11月,商家负责送货上门,安装在定做的柜子里。因为冰箱放在新装修房子里,不经常使用,使用期间冰箱里的食品经常出现发臭现象,未知原因。

  今年6月12日,厂家售后上门维修,拆开冰箱内部,发现其风叶处卡有两块泡沫,影响了冰箱的制冷效果,导致冷藏室食品变质发臭,冷冻室的冷冻功能还是正常的。

  装修买家电要及时试用,约定三包起算日1.jpg

  王某认为,冰箱风叶卡泡沫,属于出厂(质检)的问题。因此产生损失,应该由厂商承担。因此要求更换冰箱,并且赔偿他使用期间食品损失费用,请求消保委帮忙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永康市消保委介入调查后,商场和售后承认确有此事,并且表示,该冰箱买来(安装)已经超过三个月,依法只能修理了,但是考虑到用户满意度,特事特办,已经向厂家申请换货和售后外观瑕疵补偿了。但是,这需要一定的流程和时间,他等不及,就来投诉了。

  经协商调解合意,厂商上门换了货,补偿消费者(货款的7%左右)1200元(16999*7%≈1200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199元。

  【案例评析】

  永康市消保委认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销售使用性能有瑕疵的商品,要事先做出说明。

  售出的商品,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本案中,案涉冰箱,在售后(安装)第16日至三包有效期限内,发现因存在风叶卡异物的故障,导致冰箱不冰、冷藏食品变质损坏,属于“售出的商品,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情形,根据现有证据,应当推定“此事责任不在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等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并且赔偿使用期间食品损失费用。

  厂商承诺换货和售后外观瑕疵补偿(货款的7%左右),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按照厂商承诺来执行。

  所谓售后外观瑕疵补偿,是指商品在运输或使用过程中,外观出现划痕、凹陷、弯曲、变形、色差、破裂、碎裂等瑕疵时,厂家将根据其瑕疵状况和影响程度,在约定期限内,按照售后服务协议,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合理补偿。

  【消费警示】

  房屋装修时间长,家电退换时间短,因装修需要,买来家电后不马上使用,等到使用发现问题时,容易过了法定退换期。怎么办?

  永康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房屋装修时,为了预留尺寸和管道孔洞,提前购买中央空调等隐藏式家电,还有冰箱(橱柜)等嵌入式家电时,要及时试用验收,避免闲置太久错过三包期;最好事先约定其三包有效期,从消费者和销售者约定的送货、安装、调试全部结束之日起计算;不需要送货、安装、调试的,从开发票之日起计算。

  使用家电发现质量有问题,消费者要及时报修不拖延,对维修单据上记录的每次接受修理的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故障原因等情况,要核对无误后,再签字确认。必要时,可用手机拍摄,举证维权。

  消费者提供的经营者维修过程的录音录像或者照片,以及经营者提供的维修单据,可以作为确定修理次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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